「聽說他生前欠了不少債,我要不要拋棄繼承?」拋棄繼承是保護自己不被繼承債務拖累的重要工具,但它有嚴格的期限與程序,弄錯可能白忙一場,甚至害到晚輩。本文一次講清楚。
一、期限只有 3 個月,錯過就來不及
拋棄繼承必須在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,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家事法院以書面聲明。這個期限很短,一旦錯過,原則上就視為接受繼承。
二、要準備哪些文件?
- 拋棄繼承聲明狀(向法院遞交)
-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
- 拋棄人的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與印鑑章
- 繼承系統表
- 已通知後順位繼承人的證明(視法院要求)
三、最常見的三個誤區
- 以為口頭說說就算:對家人說「我不要」沒有法律效力,一定要向法院正式聲明。
- 忘了通知後順位:你拋棄後,繼承權會往下一順位移動。若沒處理好,可能把債務「推給」原本無關的兄弟姊妹或晚輩。全家要通盤規劃。
- 搞混「拋棄繼承」與「限定繼承」:拋棄是完全不繼承;限定繼承(現行制度多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)是「用繼承到的財產範圍內還債」。狀況不同,選擇也不同。
四、不確定該不該拋棄?先釐清遺產與負債
拋棄前最好先大致掌握被繼承人的財產與負債狀況。若財產大於負債,貿然拋棄反而虧了。
時間緊迫,及早諮詢最保險
因為只有 3 個月,高守地政士事務所建議一有狀況就儘早諮詢,我們可協助釐清繼承關係、準備文件並提醒您後順位的連動效應,避免顧此失彼。
※ 拋棄繼承涉及法院程序,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,個案建議諮詢執業地政士或律師,並注意 3 個月法定期間。